漏水泡了楼下,为啥这次是楼上前任房主担责
漏水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邻里纠纷,一般而言,楼上邻居需要负责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并对楼下邻居的损失作出赔偿,但也有例外情况。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判决楼上房屋的前任房主对漏水负责,对漏水造成的损害部位予以维修直至不再漏水为止。
去年6月,罗某、程某夫妻二人将其名下的大足区一套房屋出售给贺某,并于次月完成交付。
没想到,去年8月,大足区连日暴雨,位于该房屋楼下的一门市出现漏水情况。门市业主王某找来物业管家和工程人员进行排查,发现为楼上房屋装修时破坏了屋外露台的地面防水层,导致积水渗透到楼下该门市。
随后,王某要求贺某对房屋渗水部分进行维修,并赔偿漏水损失。贺某表示,自己仅使用该房屋一个多月,并未对房屋进行过改造,王某损失应由房屋装修人罗某、程某负责。
然而,罗某、程某表示,自己已完成房屋的交易过户,楼下门市的漏水问题,应由现任房主负责。
双方僵持不下后,王某遂将罗某、程某及贺某告上了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修复漏水问题,并赔偿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门市漏水因楼上房屋外侧两处公用露天平台被改造,导致平台防水遭到破坏,雨水渗入楼下所致。而该房屋外两处公用露天平台均系罗某、程某在居住期间改造,贺某虽为现业主,但居住时间不长,也没有改造该房屋。王某门市的损失由罗某、程某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业主都会依据自身喜好对房屋进行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一旦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房屋改造人都应对他人财产损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侵权责任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免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王庆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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