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包成功还能选性别?法官:这个坑不能踩!

“试管婴儿包成功”“还能选婴儿性别”,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夸其谈,让多年未能生育的夫妻喜出望外,最终因“病急乱投医”惹上麻烦。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做试管婴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经调解,促成被告王某返还5万元。

小华与阿敏结婚多年,膝下仍没有一子半女,这可愁坏了夫妻俩。二人经商议,来到了重庆某医院,希望通过做试管婴儿尽快怀上孩子。然而,由于阿敏染色体异常,医生告知做试管婴儿成功几率较小。

正当夫妻俩失望地走出医院时,迎面走来一人搭讪。聊开话题后,来人表示自己姓王,是某健康咨询公司的客服经理,公司能提供第三代试管婴儿服务,包成功不说,还能选择婴儿性别。

夫妻俩求子心切,跟随王某来到了该公司接待中心,并与王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夫妻俩提供试管婴儿服务,总费用13万余元,按移植进度支付。

夫妻俩支付8.8万元后,开始了第一次移植。“当时上了一辆面包车,说是带我去取卵,车是全封闭的,看不到外面,显得很不靠谱。”阿敏表示,第一次移植失败后,王某拒绝再次移植的要求。

夫妻俩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联系王某要求办理退款但遭到拒绝,彼时某健康咨询公司已经注销。无奈之下,夫妻俩起诉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合计10万余元。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管婴儿属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告王某不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且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做试管婴儿为非正规渠道,仍选择与其签订协议书。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

考虑到二原告长期居住在外地,为高效化解纠纷,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庭前与双方电话沟通,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原委。庭审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找准矛盾“症结”和成因,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在耐心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以利益最大公约数引导原告、被告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退还二原告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提醒:

人生如行走,“急”必走弯路。求子心切是人之常情,但也要冷静决策应对,做试管婴儿建议到正规医院,不要轻信所谓的包成功、可选性别等承诺。

另外,因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检测性别,我国对于申请使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夫妻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如有遗传病、染色体异常等)才是符合标准的。换言之,一般情况下夫妻无法在国内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如本案中某健康咨询公司及其客服经理王某等机构和个人,承诺可以随意适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其非法提供的试管婴儿服务必然缺乏相应保障,广大备孕夫妻切勿踩坑!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了一批非法行医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特别提醒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有准入条件的行业,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重者构成刑事犯罪,遵纪守法是立足社会的根本,别让侥幸心理害人害己,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钟雨锋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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