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个月后“闪离”,彩礼要返还吗

来源:扬子晚报彩礼返还是婚约财产纠纷中一个常见而复杂的问题,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闪离”情况,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该返还多少?日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丧偶男子张某与离异女子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3年3月底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日,张某向程某转账5万元,备注“彩礼”,还花费4万余元购买了金首饰给对方。次月初,经程某再次索要,张某又向其转账1万元,同样备注了“彩礼”。结婚还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程某离婚,并返还彩礼和金首饰。张某称,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而程某称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因其工作地点较远,一周仅回了张某家一次,故双方发生矛盾,张某言语辱骂程某,致其精神抑郁,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及金首饰。2023年4月,张某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称“张某前妻患癌症去世,为帮前妻看病,张某花费医药费数十万元,张某小女儿系某小学学生,需要其抚养,张某主要生活来源靠打工,生活困难”。张某月收入三四千元。2023年5月,程某被诊断为抑郁发作、焦虑性抑郁症。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转账、支付记录及双方陈述,程某确实收到张某给付的6万元彩礼及价值4万余元的金首饰。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时间,彩礼数额较高,张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程某应向张某返还彩礼4万元,对张某要求程某返还其他彩礼及金首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表示,彩礼应不应退,应该退多少?应当综合彩礼性质金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离婚原因和过错、孕育情况、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判定。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时间,张某给付的彩礼金额较高,也造成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但同时考虑到离婚系由张某提出,双方在日常沟通过程中张某对程某存在言语辱骂,张某对双方婚姻破裂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离婚原因,酌定程某返还彩礼4万元。通讯员韩爽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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