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起变故!父亲去世,继母将继子女告上法庭:我的孩子也应分遗产

如果没有遗嘱

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继父母去世之后

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

能继承遗产吗?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法庭继承纠纷案件。

张大爷和朱阿姨是再婚夫妻,两人再婚时各自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张一姐、张二姐(均已成年)、朱一妹17岁、朱二妹11岁。 张大爷和朱阿姨再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公房登记在张大爷名下,后变更为张大爷和朱阿姨两人共同共有。 张大爷、朱阿姨和朱一妹长期生活在该公房内。

2022年3月,张大爷不幸病故,然而在处理遗产时,朱家母女三人与张家姐妹产生分歧。朱阿姨和她的女儿们认为,张大爷和朱阿姨再婚时,一妹和二妹都是未成年,而且一直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应当作为继女参与继承。 于是朱家母女三人将张家姐妹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张家姐妹辩称,在朱阿姨和张大爷再婚时,朱一妹已经接近成年,共同生活的时间极短,并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所以她不是法定继承人, 也无权继承张大爷的产权份额。朱二妹虽然和张大爷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是朱二妹与张大爷生活时间较短,应当少分或不分。 而张一姐经济情况较差,张二姐还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应适当多分。

谁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和朱阿姨登记结婚时,朱一妹已17岁7个月,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所以不形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而朱二妹年纪尚小,成年前一直与张大爷和朱阿姨共同生活,因此认定张大爷与朱二妹形成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所以张大爷去世时,法定继承人系朱阿姨、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

谁应当分得财产?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虽然朱一妹不能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朱一妹作为家庭成员与张大爷长期共同生活,对张大爷进行了较多的赡养, 应当酌情分得遗产; 而朱二妹成年后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少分。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房屋由朱阿姨和朱一妹按份共有,由原告朱阿姨和朱一妹向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不一定享有法定继承权,关键在于两者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其认定主要根据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或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间是否进行过抚养教育等情形来判断。但是,就算并非继承人,根据“遗产酌给制度”,综合考虑扶养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案件聚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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