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青海公审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11月8日,“8·01”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2年7月间,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多次将在鄂陵湖非法捕捞的野生渔获物4800余公斤、价值70余万元的花斑裸鲤运销至田某某、蒋某某处,后田某某将4000余公斤价值60余万元的野生渔获物花斑裸鲤多次分别销赃给薛某某、赵某某等15人,后薛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兰州市城区各自兜售、非法获利。同时,公安机关在田某某藏匿野生渔获物的冷库中还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价值30余万元。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在依法、细致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张某某等19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个罪名,形成了“上下游、捕购销”一体的犯罪链条,其行为对黄河源区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为有效解决本案生态损害鉴定的相关问题,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专门组织召开“8·01专案”专家论证会,针对国家二级野生水生保护动物拟鲇高原鳅的价值鉴定上相关鉴定机构的结论存在差异的情况和问题,邀请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得出一致意见。同时,经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对该案做出的《鄂陵湖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本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100余万元。

扎陵湖、鄂陵湖是青藏高原黄河源头两大重要水系,对于维系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与生态系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该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后,青海检察机关以精准办案严厉打击黄河源头非法捕捞水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斩断犯罪活动上下游利益链条的有力举措;是着眼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维护,持续、坚定、高质效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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