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禁渔期违法捕鱼,入刑并被罚近90万元
南海网10月2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休渔期对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稳定至关重要,而少数渔民却因一己之私,休渔期进行捕鱼,其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期,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一宗休渔期违法捕鱼的案件,被告渔民不仅被法院依法判决入刑,还被要求花费近90万元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
被告人蔡某某平时以捕鱼为生,2022年9月11日至15日,蔡某某驾驶渔船组织渔民在七洲列岛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正值当年底拖网禁渔区,蔡某某不顾法律的明文禁止,为了眼前的利益,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内进行电拖网捕鱼。靠岸后,蔡某某将渔获物出售给下游,获利81100元。
2022年9月16日,蔡某某又故技重施,驾驶渔船重新出海,来到琼州海峡附近海域拖网作业,被海口海警局美兰工作站查获,当场扣押59斤渔获物、渔网1张。
后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涉案的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20mm)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最小网目尺寸(40mm)。
2023年2月27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情况以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2023年3月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意见认定直接损害为81223.8元,间接损害不低于812238元,建议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按照认定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不低于893461.8元资金标准,要求蔡某某购买种苗履行增殖放流的修复义务。
2023年10月17日,海口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蔡某某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共计893461.8元,该款项共计分五期支付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海洋生态修复。
检察官说法:禁渔期杜绝捕捞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禁渔区是一项重要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维护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渔民,设置禁渔期的目的就是让大海休养生息,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资源法规,致使海洋捕捞强度的增加,不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这种杀鸡取卵的不法行为不可取,广大渔民要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各项管理要求,切莫捞起“渔网”捕入“法网”。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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