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时|如何理解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如何理解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

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不回避矛盾,直面问题,一任接着一任干,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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