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用人单位以职工被投诉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
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杨希 聂秀美 临沂报道
用人单位以职工被投诉给单位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职工支付赔偿金?一起来看临沭县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朱某经公开招聘到某医疗机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7月20日,朱某被市民投诉,称其存在服务态度差、工作懈怠等情况。7月25日,该机构经调查认为朱某工作态度极其不端正、服务意识淡薄,给单位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纪律,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给予朱某开除处分。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赔偿金等,朱某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机构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45.36元。医疗机构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并在起诉前对需事先通知工会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补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疗机构以朱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理方式,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合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就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未作进一步约定;其次,某医疗机构提交的《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制度》虽然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未显示发布时间,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后发布执行;再次,朱某虽然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的问题受到投诉,但该机构提交的证据无法得出朱某的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该机构亦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对朱某进行管理,如警告、批评教育等。因此,该机构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据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并在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内容合法、合理,进行过公示或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合理合法,严格遵循法律要求,避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时,要核实以下内容:自身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来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