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船在港作业机舱棚门未受控海事局立案处罚
23日,记者从海口海事局获悉,近日,海口海事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停靠在海南某码头的“XX598”轮进行装卸作业过程中,驾驶甲板艉部生活区机舱棚门未受控,保持开启状态,执法人员进行取证并要求船方立即整改缺陷,并开具现场报告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介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4.9.1条要求,油船在港作业时,船上生活区所有外部开口应保持关闭,供人员进出的舱门随手关闭。
“XX598”轮该航次载运3800吨柴油,在海南某码头进行卸载作业时,应当遵守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规程,该轮驾驶甲板艉部生活区机舱棚门未作业期间保持开启状态违反油船在港作业强制性标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口海事局对该轮立案处罚。
据悉,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因油船在港作业不符合安全规定导致的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从船舶通风、防静电、消防、船岸检查要求的方方面面做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船岸双方遵守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油船在港作业事故的发生。油船在港作业期间船岸作业区域范围内存在着一定量的油气,如果生活区的开口开启,容易导致可燃气体进入生活区,生活区人员活动和电器电路密集复杂,容易造成燃爆事故的发生。
“XX598”轮的机舱棚门开启,可燃气体容易直接进入机舱,机舱高温并存在非常多的电器线路等影响安全的要素,更容易导致机舱燃爆事故的发生。
海口海事局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建议,油船在港作业是一个安全系统工程,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一定按照《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制定油船装卸作业体系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覆盖强制性标准的各个安全要点,并大力开展船员培训,作业期间严格落实《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附录中《船岸检查表》的各个检查要点和安全措并严格做好相关记录,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在船载危货整治行动中,海事管理机构将着重从油船安全技术状况和油船在港作业两个方面发力出击,一方面加强对到港油船的船旗国安全检查,加强对油船的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船舶良好技术状态;另一方面加强对油船在港作业现场检查,按照《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作业时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