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长臂管辖”霸权行径严重危害世界

近年来,美国持续奉行国际霸权主义和错误对华政策,在意识形态、金融经贸、科技军事等领域疯狂挥舞制裁大棒,单方面造成中美之间紧张局势不断升级。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已将1000多家中国企业和实体列入了各种制裁清单,仅针对华为公司一家的制裁就高达一百余项。美国疯狂且密集实施制裁的底层逻辑,在于其对“长臂管辖”的恣意滥用,即长期以来错误地将美国国内法强制适用于域外非美国人员或实体。依托于“长臂管辖”的制裁手段是美国维护自身霸权,打压外国竞争对手,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工具之一,本身存在显而易见、无法克服的逻辑谬误,已造成严重危害,引发世界各国强烈反对,理应尽早予以摒弃。

“长臂管辖”最初系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确立的一种司法管辖权,允许州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针对因被告住所不在该州而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以被告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为基础行使“对人管辖”。近年来,美国不断对“最低联系原则”作出扩张解释,只要与美国存在哪怕极微弱的联系,诸如在美设有分支机构、使用美元清算或其他金融服务、利用美邮件系统等,也被视为构成“最低联系”,进而强制实行“长臂管辖”。同时,美国还进一步炮制出所谓的“效果原则”,即只要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在美境内产生所谓“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美国国籍或住所,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为发生地法律,均可行使管辖权。现阶段,美国“长臂管辖”之“长臂”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伸长”,已由民商事领域“伸长”至刑事及其他领域,由传统的民商事司法领域“伸长”至立法、执法、行政等其他领域,由美国境内延伸至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及个人乃至国际组织。

作为美国大肆挥舞制裁大棒的底层逻辑基础,“长臂管辖”本身存在显而易见且无法克服的内在逻辑谬误,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美国“长臂管辖”空有“法”的幌子,难掩其“非法”的本质。在美国国会的强力推动下,美国现已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长臂管辖”联邦立法体系。其中,既有《对敌贸易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反海外腐败法》《赫尔姆斯-伯顿法》等主干性法律,也有诸如《爱国者法案》、年度《国防授权法》等法律中的“长臂制裁”条款。长臂法律出台后,美国国会往往将执法权授予相关行政部门,并授权其制定执法细则。此外,还有由美国各届总统签发的一系列涉及“长臂管辖”的总统行政令。纵然美国费尽心机地给“长臂管辖”披上“合法”外衣,却改变不了其悍然背离法治精神,蛮横要求他国实体和个人适用美国国内法规定,一再将本国意志和标准强加于他国的“非法”实质,属于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压迫行为。美国“长臂管辖”的核心驱动在于维护美国霸权。据此,美国依仗其超级大国的综合实力,以及在军事、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全球霸权,妄图用自己的“家法”“家规”,取代国际规则和各国国内法,充分暴露了美国妄图构建全球化时代法律帝国主义的险恶用心。

第二,美国“长臂管辖”单方面强制他国适用美国法,却拒绝接受对等适用。“长臂管辖”是美国为谋求全球霸权,蓄意编造、刻意包装出的极具欺骗性的管辖权谬论,符合其利益时奉为圭臬,对其不利时则弃若敝履,属于典型的“合则用,不合则弃”。一方面,当美国为达成某种外交、经济或安全目标时,就会依据“长臂管辖”逼迫其他国家的实体或个人在国际事务中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为“美国霸权”做出妥协和让步,否则随时将遭受美国制裁。譬如,美国为维护自身科技、经济霸权地位,先后炮制出《芯片与科学法》等一揽子“长臂管辖”法律,据此对我国华为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长期、持续的无理打压制裁。另一方面,当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基于“长臂管辖”的对等适用,试图推动国际法或他国国内法在美国适用时,美国则动辄以“长臂管辖”威胁到其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为由拒绝接受。譬如,2023年3月,荷兰海牙国际法院作出的关于美国冻结伊朗财产不合法的裁定,美国对此置若罔闻至今仍拒绝执行。

第三,美国“长臂管辖”宣称保障国内法适用,实则大肆破坏国际法原则、规则。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制裁仅适用于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特殊情形,且作出制裁需经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但美国对他国实体及个人实施制裁却常态性绕过安理会,在未经安理会决议授权的情况下滥用“长臂管辖”和制裁手段。据不完全统计,仅2021年美国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就对2000多个实体实施了制裁,相关制裁均未通过联合国审议。美国以保障国内法适用为名,行践踏国际法之实的做法,对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造成严重侵蚀。同时,美国“长臂管辖”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则制度等也造成极大破坏。譬如,美国罔顾其“301”措施已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违反国际法,继续对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发起各类单边性质的“301调查”,并维持现有的“301”关税措施,公然践踏多边贸易体制宗旨和精神,严重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秩序。

第四,美国“长臂管辖”单边奉行“美国优先”,实则以干涉他国主权内政为代价。美国单边奉行“美国优先”原则,强行推广“强权即公理”理念,将美国一国的主权、利益完全置于他国主权、利益之上,这一错误认识与“主权平等”等国际关系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美国利用其唯一超级大国的实力地位,在反垄断、反海外贿赂、刑事案件、人权保护、制裁和出口管制等领域、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胁迫其他国家和地区必须服从“长臂管辖”,以此换取所谓“美国优先”。

譬如,美国为了达到分裂中国、限制发展等险恶目的,一再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等涉港法案和台湾国际团结法案”等涉台法案,粗暴干涉我国主权、内政。同时,美国为围堵打压包括中国在内的战略对手国家,不断扩大“长臂管辖”的范围,覆盖了科学技术、金融投资、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等一众领域。譬如,美国持续抹黑诬蔑我国新疆存在所谓的“大规模强迫劳动”“种族灭绝”问题,并以此为借口滥用“长臂管辖”手段实施对华供应链“硬脱钩”。 又如,美国假借国家安全之名,通过“长臂管辖”对华为、大疆等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打压制裁,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中国芯片制造、研发等机构加以制裁处罚。美国将“长臂管辖”作为围堵打压中国、侵犯干涉主权武器的卑劣行径,为处在敏感时期的中美关系增加障碍。

第五, 美国“长臂管辖”自我标榜民主法治,实则严重侵犯他国基本人权。美国的“长臂管辖”完全背离了法治精神,将法律公器作为维护霸权的工具手段,为达目的不惜侵犯他国基本人权。按照国际法一般规则,一国对他国实体或人员行使管辖权,要以该人员或实体或其行为与该国存在真实、足够的联系为基本前提。但美国滥用其综合国力及经济、技术等领域的垄断地位,依据莫须有式的“最低联系”大肆侵犯他国基本人权。

譬如,美国频繁利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单边制裁其认定从事所谓“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各国主体,大肆侵犯被制裁主体的基本人权。更为严峻的是美国“长臂管辖”理念开始频繁滥用到刑事领域。譬如,美国滥用《反海外腐败法》、《出口管理条例》等,对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高管皮耶鲁齐进行拘押,对华为高管孟晚舟强制滞留等,手段极为卑劣,毫无道德底线。同时,美国依凭“长臂管辖”对阿富汗、伊朗、叙利亚、也门等国家长期实施制裁,不仅未达到经济胁迫的目的,还严重影响了相关国家国民的基本生存,甚至给一些被制裁国带来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

第六,美国“长臂管辖”妄图维持美国霸权,实则引发世界各国的反抗反制。美国长期持续、频繁地对各国实施“长臂管辖”,以胁迫手段强制他国遵守或适用美国国内法,妄图以此来维持美国霸权地位。从历史和实践看,不仅中国饱受美国“长臂管辖”之害,但凡对美国霸权构成实际或潜在威胁的,无论是其竞争对手抑或盟友,都无一例外成为美国“长臂管辖”实施制裁的对象。根据美国财政部《2021年制裁评估报告》,截至2021财年,美国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计达9400多项。美国“长臂管辖”不仅引发世界各国的普遍强烈不满,还加剧了国际社会主要大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更削弱了美国的国际地位和全球声誉。作为美国战略盟友的欧盟也曾多次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提出提案、倡议,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美国“长臂管辖”的危害性,甚至启动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我国也通过对镓和锗及其化合物出口实施限制等措施给予强力反制。美国“长臂管辖”霸权行径在全球呈失道寡助之势。(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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