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中遭遇欺诈,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案例背景:

购置车辆属于绝大多数家庭的一项重大支出,消费者在购置车辆前都会做足功课,以防止购入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购买二手车时,如果消费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肖女士从当地二车车行购入一台奥迪Q5车辆,成交价为23.6万元。双方签署《车辆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自肖女士提车之时起,有关该车出现的事故、违章、违规等均由肖女士承担,提车日之前出现的事故、违章、违规等则均由二手车行承担全部责任,二手车行承诺此车无任何重大事故、水泡、火烧。

后来肖女士在驾驶该车辆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修车时发现该车辆为“水淹车”,于是肖女士与二手车行协商退费事宜,二手车行拒不退还购车款,于是肖女士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23.6万元的同时要求三倍赔偿金70.8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对该车辆进行鉴定,确定为水淹车,水淹深度达到仪表台位置;水淹发生时间在2018年8月20日。最终法院判决二手车行退还肖女士购车款23.6万元并赔偿肖女士70.8元,共计94.4万元。

律师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法条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主观上具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故意,通常隐瞒的是车辆可能影响人身健康、安全或财产利益等重要信息。

本案中,肖女士购入的二手车辆为“水淹车”,汽车内部一旦进水将对汽车造成巨大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产生重要影响。二手车行作为专门经营旧机动车的车商,具备车辆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其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二手车行告知肖女士虚假的车辆状况,导致肖女士在虚假信息的误导下购买诉争车辆,二手车行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肖女士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车辆销售协议》,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此外律师还建议,消费者在购入车辆等大件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厂家并签署相关协议开具相关发票,并留存好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商品出现故障时及时与商家沟通协调,并留存好沟通记录。如无法协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起仲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简介:

孙晨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影视娱乐、私募股权投资的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从业以来办理了众多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现兼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不动产与建设工程研究会副秘书长、东卫特殊资产及重大执行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石景山区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赋能基地副主任、中国绿色矿山推进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西安信息职业大学经济法专业导师、河南省公寓管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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