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签字、出具虚假文件?辽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处罚

本文转自:人民网-辽宁频道

尹柏寒

近日,盘锦市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家石化公司的消防联动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分机未和主机相连。但该公司6月份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书上却显示为合格。

出具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书的公司为盘锦市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翻阅主机联动测试记录,并未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人员进行测试,只是对分机进行了测试,主机和分机未联网。而且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开展服务,委托同事进行维保,并在6月份维保报告书上代替签字。

经调查,该维保报告书上火灾报警控制器及联动控制器检查和测试结果显示合格,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该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开展服务,由他人代替在维保报告书上签字。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出具虚假、失实文件)。苏某作为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项目负责人,应对维保真实情况和结论直接负责。

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6.5万元,并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苏某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建筑消防设施用于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扑救火灾,同时可以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便利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择是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基于风险的思维开展经营活动,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必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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